近几年抄袭事件随着网络的发达,频频出现在我们眼前,往往我们总能看到国内侵权国外事件。 但您听到国外侵权国内事件,是不是很吃惊? 没错,迪士尼竟收到侵权律师函?! 提到堪称地表最强的迪士尼法务 ,只要沾上边就让人瑟瑟发抖,没想到竟然有一天可以看到,反转吃瓜的事件,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迪士尼的硬核维权,也萌生了一个段子:假如有一天你落到一个孤岛,想要获救最好办法,就是在岛上画一个巨大的米老鼠,迪士尼的法务部门将以最快的速度赶来,起诉你。SOS都不如米老鼠好使。 中国香港万达集团(Wanda Group) 对漫威剧集《旺达与幻视》(WandaVision)发出异议,并向漫威母公司迪士尼提出侵权诉讼。而据了解香港万达集团,早在多年前便已经在全球许多个国家注册了“Wanda”这一商标,范围涉及到各个领域,如影视剧、动作游戏、棋盘类、儿童用品、纸牌类、篮球相关等等。 迪士尼涉及侵权的剧集《WandaVision》 ,恰巧涉及到香港万达注册的影视剧范围,简单来了解一下《WandaVision》,其是改编自已故著名漫画大师斯坦·李,笔下的著名人物“绯红女巫”,而漫画中的全名为旺达·姜戈·马克西莫夫,片名与人物名都带有“Wanda”字样,而这个漫画角色是斯坦·李 在1964年3月就联合漫画家杰克·科比,创造出的漫画角色。 万达已向法院提供证据,表明公司在很多年前就在全球注册了Wanda专用商标,而迪士尼即将播出的《旺达与幻视》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目前诉讼正在前期进行中,迪士尼暂未作出任何回应。 网友们也越发关注后续发展,相信迪士尼公司的公关团队,应该会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保证该剧的正常播出吧~ 那么电影名称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呢? 首先,定义商标及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将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将“商标的使用”定义为“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法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是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应判断具体标识是否符合以上条件,即能否发挥将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其次,分析电影作品名称的性质。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名称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标题名称和电影商品名称的双重属性。根据相关公众的习惯,影视作品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即发挥其倾向于作品标题的作用,而非表明该电影作品提供者的作用。因此,一般情况下电影作品名称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当相关主体通过其使用行为使电影名称能够与电影出品方建立紧密联系时,应当认为相关公众已经将该电影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进行识别,而该商品名称即电影名称是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则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迪士尼的《WandaVision》是否构成对万达Wanda商标的侵权,咱也不敢说,咱也不敢问!作为吃瓜群众,还是老老实实等待案件的最终决定吧。 声明: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部分有删改,如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 来源:商标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