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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与“OPPO”,谁是真“OPPO”?
发布时间:2020/07/09来源:


      近几年,OPPO在手机领域发展非常迅猛。公开资料显示,2018全年,在中国智能手机市场,OPPO手机年出货量共7890万部,以19.8%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


      2019年12月,OPPO入选2019中国品牌强国盛典榜样100品牌。


 
      鉴于OPPO的高知名度,有人则动起了“小心思”。例如,东莞一公司欲在“耳机; 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注册“OPPO”商标。幸而OPPO公司早有准备,轻松化解。
2019年4月19日,东莞某科技公司提出了第37664947号“OPPO”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耳机; 电池充电器;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上。


      然而,该商标申请之后就遭到了驳回,原因是与第4571222号、第9026226号、第9026240号、第10535258号、第9026239号“OPP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第9155926号“OPPO 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20442号“OPPO 至美,所品不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229506号“OPPO the art of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424547号“C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近似商标。


      检索发现,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注册类别均为第9类,全部在OPPO公司名下,均为有效注册。


      商标被驳回后,东莞某科技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PPO”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头戴式耳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话机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电池;耳机;卫星导航仪器;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可见,复审的结果,仍旧不理想。这枚“OPPO”的商标之路可谓相当坎坷了。


      这样的结果,对于OPPO公司来说,则是喜闻乐见。毕竟,东莞某科技公司的“OPPO”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势必给OPPO公司造成不少困扰。


      有惊无险,OPPO公司凭借着提前布局的9件“OPPO”相关商标,成功“打退”了东莞某科技公司的“OPPO”商标。


      当然,OPPO公司此次能够轻松解决涉嫌碰瓷的“问题”商标,离不开其对商标保护的高度重视。可以说,OPPO公司用自身经历给我们展示了提前做好商标布局的重要性。


      近年来,企业间的商标竞争愈发激烈。对中小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更需努力提高商标保护意识,提前做好商标保护战略布局和管理,做到未雨绸缪。

来源:金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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