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这么多年的“稻香村”食品,“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究竟哪个是“山寨版”?
稻香村1773年起源于苏州,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北京稻香村1895年在北京前门外观音寺开业,为老北京人所熟知。在2004年之前,由于双方的市场不同,几乎没有什么交集,苏稻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稻则深耕北京。由此可见,南北两家稻香村并无特殊渊源。
苏稻两个标分别于1983年和1989年获准注册饼干,果子面包,糕点上同属于3006小类
北稻的商标于1997核准注册的20个商品同属于3007小类,为了能在“糕点”类别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北稻公司还从苏稻公司获得过授权--苏稻分别于2003年及2008年两次授权北稻使用第352997号商标。为了打破“稻香村”商标在“糕点”类产品上的使用限制,北稻公司2015年在糕点类别成功注册了第13907103号“北京稻香村”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在后申请的商标若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在后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此前,糕点类已有苏稻公司“稻香村”商标。苏稻针对糕点类“北京稻香村”商标也已向法院提起无效申请,案件结果暂无从查出。
随着市场的变化,加上电商销售比重的加大,这种地域格局逐渐被打破,引发稻香村商标的争夺。
北稻告苏稻商标侵权,苏稻告北稻商标无效,双方各执一词。“北稻”和“苏稻”分别在其公司所在地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支持了不同的公司,也就是说是苏州的法院支持苏州稻香村,北京的法院则支持了北京稻香村的诉请。
去年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北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且北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而在同年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则是:苏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棕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稻香村 DAOXIANGCUN SINCE1773图”标识;停止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销售月饼、糕点等商品的图标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同时,苏稻还要赔偿北稻约2987.39万元的经济损失。
虽然两份判决书大相径庭,但并不冲突,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2013年,苏稻的“稻香村”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北稻也获得了这项认定。说明“北稻”与“苏稻”的注册商标均合法有效,只是商标的主体不同,两个法院裁判的依据亦为所保护的主体亦不相同,从而导致的裁判结果不同。
商标是企业最重要的品牌资产,企业创办初期一定要重视商标的注册,一类商标注册只要1000左右,如果可能,不要吝啬那点钱财,尽量全品类注册,总共45类,即使全部注册也不需要太多资金。鹿角巷就是一个教训,正版的几十家,山寨的几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