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方对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26373083号“幸福西饼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06678号“8080幸福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答辩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答辩人的幸福西饼品牌于2008年创立于深圳,经过多年迅速发展成为国内知名O2O电商蛋糕品牌。“幸福西饼”商标是答辩人所独创,且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幸福西饼”是答辩人独创品牌,已在多个类别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从未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没有事实依据。
3、答辩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类别商标注册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部分经销商营业执照;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相关媒体报道;参展资料;所获荣誉;维权资料等。
国知局认为:
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幸福西饼”,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8080幸福”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知局经过审理查明,采纳我司答辩意见,最终裁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6373083号“幸福西饼及图”商标予以维持。
知小将小结 :
我司有针对性的、实施完整的商标争议案件授权配套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把握商标进程中的细节,挖掘案件的成功点;充分收集有利的证据,并制定非常详尽明晰的证据目录;据理力争,全面阐述我方的代理观点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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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