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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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所需资料:
1.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申请)/身份证
复印件及个体工商营业 执照复印件 (个人申请)
3.委托书
所需时间:
9 ~ 12 个月(具体时间以商标局审核时间为准)
商标撤三答辩:
任何人可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所需证据:
1.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申请)/身份证
复印件及个体工商营业 执照复印件 (个人申请)
3.委托书
4.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况、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
所需时间:
5 - 9 个月(具体时间以商标局审核时间为准)
有效期: 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通知之日起,2 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