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凯乐器(深圳)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深圳市雅伦乐器有限公司指定在第1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24213255号“NOKKI”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争议商标“NOKKI”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NIKKO”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第960744号“NIKKO”商标申请日期为1995年06月05日,并于1997年03月14日获得成功注册。而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7年05月18日,很明显晚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提交注册申请的时间,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分属于相同的类别,含有相同的小组,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NOKKI”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与申请人主打“NIKKO”品牌的“音叉、节拍器”等产品已经成为了密不可分、关联极度密切的产品,极有可能出现在相同的空间、相同的时间、甚至相同的场所供消费者选购,在市场上共存极易误导公众。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情形与《商标审查标准》中规定的一样,语种相同,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实质上构成相同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毫无疑问构成了相同商标。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24213255号“NOKKI”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知产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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