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062317号“富轩F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1737号
申请人:涟水富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62317号“富轩F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2751号“FX”商标、第22837787号“FX及图”商标、第22843114号“F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3C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字母组合“FX”,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田益民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