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咏流传》是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央视创造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制作推出的文化音乐节目,节目自2018年2月首播到2019年的第二季播出,加上出身央视自带流量,节目效应已经广泛流传,然而即便是是这样的知名节目,在申请商标时也遭遇了被驳回的尴尬境地!
虽然有央妈的流量加持,无奈因“经典永流传”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导致申请无一例外都被驳回。关于第34654232号“经典咏流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232号“经典咏流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典咏流传》是中央电视台的一档综艺节目,获得观众和业界人士的关注,取得荣誉和奖项,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与中央电视台形成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经典咏流传》节目官网及百度百科中的相关介绍;申请商标所获荣誉;其他宣传图片及媒体宣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经典咏流传”为日常宣传用语,使用在指定的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表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简单说,就是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的特性。比如:不能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图形去注册商标。如:卖手机的,不能直接取名就叫手机牌手机。 所以并不是所有名称都可以去申请注册商标,不然纵使提供了相关证据去佐证,也很难能改变因商标缺显导致驳回的情况,例如央妈提供了相关证据来佐证“经典咏流传”在综艺节目上的突出显著性,最终还是不被采纳。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描述性的“舒服”);牙膏品牌“舒适达”(区别于描述性的“舒适”) 虽然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用在手机上的“红米”商标;用在奶糖上的“大白兔”商标等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这种一般是在相关的中文名称或英文上进行谐音和改字,自创的组合。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天猫,当然也要注意是否会产生有其他不良影响。 通过对商标名字构成要素的精心设计使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赋予名字一定的艺术内涵。 通过前期大量的宣传使用,能让消费者通过商标与商标持有人形成唯一对应性的关系;简单讲,就是消费者看到该商品或该服务的商标能第一个联想商标权利人或者归属人。例如餐饮行业的“小肥羊”案。
最后如果申请人无法甄别要申请的商标名字是否有缺显的风险,可以通过正规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提前规避风险。毕竟专业的事需要专业的人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