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我国首例食用菌菌种侵权案件审判结果:品种侵权成立,品种专利权人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胜诉,两被告公司(天津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鸿***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菌株产品,各赔偿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一百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八万四千一百七十五元,各负担鉴定费用十三万四千一百元。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科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大规模专业从事食药用菌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的的高新科技企业,建有日产数十吨的工厂化珍稀食用菌生产基地,构建有食药用菌从鲜品—干品—休闲食品—保健食品—生物制药原料整个产业链五大系列数十种产品的研发、生产平台。公司先后成立了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试验站,通过上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核心技术人员达150人,拥有独立科研成果数十项,累计申请专利二百余项,其中包含多项菌种专利。
此案涉案菌株专利名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专利号为201310030601.2),丰科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专利,2015年7月22日获得专利授权。该品种栽培周期短,单产高,子实体外观均一度高,保鲜期长、口感好,且对培养基适应性强。丰科公司发现两被告公司生产并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后,于2017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予以赔偿。但被告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品种的基因序列鉴定、比较成为该案的关键。
关于鉴定方法,丰科公司认为应当针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基因特异片段975bpDNA进行鉴定比较,两被告公司则认为应当采用全基因序列进行鉴定比较。鉴定机构经研究认为,由于微生物存在基因突变的可能,且同种微生物,基因序列也可能不完全一致,对于两个微生物,二者基因序列的相似程度达到何种比例即可认定二者为同一种微生物,这一标准目前在领域内并未形成共识。且由于真姬菇具有双细胞核,需要进行分核操作使其单核化才能进行基因序列检测,而该分核方法不属于国标、行标等标准方法,也不属于经CMA、CNAS认证的检测项目。因此,分核操作后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检测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方法获得的数据和检测报告也不能得到CMA、CNAS认证许可。
最终,鉴定机构采取对检材的特异性975bpDNA片段进行检测,同时根据鉴定需要对检材ITS rDNA序列进行检测,据此得出鉴定结论: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纯白色真姬菇核被诉侵权产品为同种菌株。法院予以采信。
菌种是食用菌生产的基础。由于食用菌无性繁殖的特点,一直以来,国内食用菌品种随意引种、自行命名现象普遍,严重打击品种研发企业的创新热情,也导致业内品种混乱、种源质量差,菌种纠纷不断,影响产业健康发展。在当前我国食用菌工厂化菌株大多依赖国外引进的情况下,丰科公司作为国内少有的致力于自行培育研发菌种的企业,率先发起这起专利诉讼并获得胜诉,对激发国内食用菌企业及个人的品种研发积极性,规范行业菌种生产与管理,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