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复杂、专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时,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存在诸多缺陷。2017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强调了非诉争议解决机制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持续规范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业务等三项构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制度的要求。作为一种专业性强、保密性高、周期短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若能被应用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将极大地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为我国经济技术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仲裁依然面临着诸多阻碍,知识产权仲裁受案量长期低迷。知识产权争议是否可仲裁?如何缓解或消除临时措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对知识产权仲裁的负面影响?如何完善构建适应知识产权仲裁的仲裁程序?面对这些在知识产权仲裁制度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纷纷建言献策:在相关立法中明确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优化仲裁规则的设计,重点关注保密性、证据规则等问题;加强和健全临时措施的制度建设;借鉴先进的知识产权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的成功经验,推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2017年6月14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此次修订明确了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等问题,在知识产权仲裁方面作出了重大变革。该《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们期待在不久的未来,可以看到香港知识产权侵权仲裁的实际案例,以为中国大陆地区提供可参考的实践经验,从而探索建立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