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记者能否授权他人使用图片作品?记者写的稿子、拍的图片,版权归报社还是个人?
这是很多媒体没有解决,也是记者搞不清的问题。
近日,《传媒茶话会》对话中国船舶报社总编辑王学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某通讯社摄影记者,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凯,求解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与授权使用问题。
职务作品著作权问题,从一种现象说起
某图片公司内部人士向《传媒茶话会》爆料称,由于版权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刺激下,有摄影记者会以个人的名义,而不是所供职的媒体名义,拿着职务作品图片与某些图片公司合作,从中赚取稿费和分成,有图片公司也默许这种行为的合理性。
每日经济新闻曾在《人人都在吐槽视觉中国,为什么摄影师却这样说?》报道中提到了类似的问题。“一些签约摄影师在职务行为中拍摄的图片,也会上传到视觉中国。”一名与视觉中国有合作的摄影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一些网站编辑会把自己网站的照片传上去,然后再从视觉中国付费下载,以此给自己增加一份稿费。”
中国船舶报社总编辑王学军告诉《传媒茶话会》,之所以会产生记者私自授权第三方使用职务作品的现象,有三点原因:
一是新闻单位的薪酬激励跟不上,记者的相关待遇等没有达到个人预期,在利益驱动下,记者采取这种手段增加个人收入。
二是新闻单位的制度不健全,对于职务行为缺乏有效管理,没有同记者签订职务作品归属协议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职务作品权属,由此带来工作被动。
三是媒体对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教育不到位,职务行为人对自己履行职务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履行法律义务不清楚。
问题1:记者能否授权他人使用职务图片作品?
摄影记者是否有权授权他人使用职务作品图片,从而获得报酬?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说,如果摄影记者与媒体单位就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未达成明确协议,该作品的著作权并非一定归属于记者,例如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情况下,记者如未取得媒体单位的授权,擅自授权他人使用经营,有可能与媒体单位产生权属争议,甚至被主张侵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凯认为,摄影记者对其职务图片作品的权利,如果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单位有两年内的专有使用权,两年内摄影记者不能私自授权给第三方。两年后则可以自由授权。
“报社明确规定,摄影记者不得将职务图片作品授权第三方使用谋取私利。”要求匿名的某通讯社摄影记者对《传媒茶话会》讲道,不私自授权、售卖职务作品也是摄影记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而且,该单位规定,图片作品如果被单位所属图片网站卖出,摄影记者也会拿到相应的分成,该摄影记者这样补充说。
问题2:职务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却并非当然地归作者所有,尽管作者创作作品需要付出劳动,但还要看到,单位已经为此支付了报酬,并提供了资源支持。
那么,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媒体还是记者?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告诉《传媒茶话会》,于记者而言,一般性的职务作品,作品完成之后,单位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两年内,记者不能把作品授权第三方使用。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丛立先补充说,但也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特殊职务作品,即由单位投入较大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这种特殊作品形式,这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二是另有约定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情况。
徐凯向《传媒茶话会》介绍,媒体记者有关的新闻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视音频作品,如果没有合同的明确约定,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属于一般职务作品,那么著作权就归记者所有。
王学军同样认为,职务作品如果未在《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岗位说明书中明确,这意味着记者完成报社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记者享有,但报社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而且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问题3:为何要明确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在职务作品侵权案中,只要著作权人提起诉讼,被告会拿职务作品权属问题说事儿,对原告资格、维权主体提出质疑。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清,更容易成为侵权方的抗辩理由。
某通讯社摄影记者告诉《传媒茶话会》,前年,他有多件职务图片作品被某网站侵权使用,为了维护照片的著作权,他不得不与侵权网站对簿公堂,并最终胜诉。
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还提出了图片权属异议,认为这些图片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单位所有。“我拿出了完整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证据,对方未能提交反证,法院认定我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摄影记者说道。
而在南方周末诉新浪网非法转载文章侵权案中,《传媒茶话会》查阅该案裁决书发现,新浪网抗辩称,南方周末只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被告不侵犯原告任何著作人身权利。
在举证过程中,南方周末拿出了与记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记者在集团内部各系列报刊、网站发表的作品,均属于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其他著作权均为报社享有。南方周末的这一举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丛立先向《传媒茶话会》表示,为便于传播,维护媒体的合法权益,媒体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合理公平的对价,并在尊重记者权利的基础上,与记者就职务作品归属进行约定。
“建议作者与媒体单位就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明确约定。”孙志峰认为,因为在实务中,作品创作本身是否是完成工作任务,较易证明。但是是否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是否是主要利用媒体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需要大量证据支持,也依赖于专业法律知识认定,非常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真正的著作权人行使、利用和保护。
徐凯认为,媒体单位应该和记者就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约定。不管是著作权商业运营,还是著作权维权,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是最好、最准确的权属依据之一,有契约的明确约定则无争议。
王学军谈到,随着网络的发展,传统媒体的内容被大量进行免费转载,传统媒体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与本单位在职记者签订授权合同,这样对维权更有利。
王学军进一步表示,如果记者创作的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在个人,当然可以独立维权。但是由于个人精力和能力有限,非法转载所侵害的更多的是报社利益,因此一般报社会代为维权。记者与报社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如果都包含了记者关于作品授权的条款,在实践中就无需重复授权。(作者 | 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 李磊)
文章来源: 传媒茶话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