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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云审判”“蔡林记”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4/27来源: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举办了第9期(总第17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聚焦一起关于武汉热干面品牌“蔡林记”与“蔡明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的商标互搏案件。直播广受关注,光明网、中国青年网、快手等40余家媒体进行实时直播,直播持续近两个小时,截至发稿时,近1500万网友在线观看。


  两碗“蔡”的前世今生


  在武汉,“蔡林记”是一家以热干面为经营特色的小吃面馆的老字号。据说,热干面是蔡明纬先生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初发明的,他也是“蔡林记”的创始人。由于历史原因,蔡氏本人没有申请注册“蔡林记”商标,而是由蔡林记热干面馆申请注册了“蔡林记”商标。后来,蔡林记热干面馆改制为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蔡林记商贸公司),“蔡林记”商标也随之过户给蔡林记商贸公司持有。同时,蔡明纬之子蔡汉文参股设立了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鼎金耀餐饮公司),该公司申请注册了三件“蔡明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的商标。蔡林记商贸公司针对这三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其请求,鼎金耀餐饮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2015年,鼎金耀餐饮公司申请注册了三枚“蔡明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谷粉制食品”商品和第40类“面粉加工”、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蔡林记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对上述三枚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告鼎金耀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


  商标互搏之路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认为,三枚诉争商标与蔡林记公司在先注册的“蔡林记”等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对三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三人蔡林记商贸公司拥有的“蔡林记”系列商标


  鼎金耀餐饮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决,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鼎金耀餐饮公司提出了两点主要理由:一是原告公司的诉争商标与第三人蔡林记商贸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蔡林记”商标在文字、发音、含义、图形构成、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二是原告公司是由蔡明纬之子蔡汉文先生创立的,“蔡林记创始人及其传承人”有权在商标中表明身份。经过原告公司的长期使用,诉争商标中“蔡明纬”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识别性和区分性。综上,鼎金耀餐饮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蔡林记商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三案的诉争商标均由文字“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形三部分要素构成,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蔡林记”。一方面,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蔡林记创始人”完整包含了各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蔡林记”;另一方面,从文字含义上理解,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蔡林记创始人”易被理解为“蔡林记”的最初创办者。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蔡林记”经第三人持续使用、宣传,在热干面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蔡林记”商标与第三人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联系。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文字内容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第三人或者其提供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关于三案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结论正确。原告关于其股东蔡汉文系蔡明纬之子因而有权使用含有“蔡林记”文字商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三案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据此驳回了原告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像“蔡林记创始人”这样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五年来一共受理了约五万件,超过该院总收案量的60%。“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司法擦亮“老字号”的金字招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依法专属管辖全国范围内的商标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全国范围内商标权利运用、管理和保护的水平。这起案件就很典型,两家武汉的企业关于“蔡林记创始人”商标效力的确定纠纷,却要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建院五年多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始终公正高效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惩治商标恶意注册,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规范化。


  同时,随着我国老字号品牌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涉及老字号的知识产权纠纷仍然频发。据统计,仅2018、2019短短两年间,北京知产法院就审结了如“内联升” “老王麻子膏药”“荣宝斋”等近200件涉及老字号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占比约65%。


  老字号是重要的商业资源和珍贵的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商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集中体现。因为历史原因,像“蔡林记创始人”这种纠纷可能是相关家族成员之间的内部纷争,也可能是家族成员与老字号后续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因此,明确权利主体,厘清权利边界,才能真正运用法律为老字号增添新力,促其重焕生机。法院在通过司法裁判定分止争的同时,要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尊重历史因素,对老字号的正当合法利益予以全面保护,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司法指引,从而促进市场公平、有序、规范的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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