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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评审典型案例--第31473360号“JOY@ABLE”商标“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20/04/30来源:

关于第31473360号“JOY@AB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51009号

   

  申请人: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73360号“JOY@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2019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系以使用为目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使用行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没有扰乱商标注册市场秩序,且申请人也并没有进行商标售卖行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作为商标申请人,其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注册了929件商标,其中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1月16日不足九个月间内共申请注册了约500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可知,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在全部的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注册了929件商标;其中2018年至2019年不足九个月的时间内就申请注册了约500余件商标;申请人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申请人关于其近期商标申请均为其实际使用商标扩展注册的复审理由与其实际申请行为及商标的构成情况不符,不能解释其注册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19年10月15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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