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外研社及图”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第4831675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外研社”与异议人商标的文字“外研社”文字组合相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外研社”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情形,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该条款立法本意是为驰名商标提供一种扩大保护范围的法律手段,因此该条款的适用不能脱离保护之需要。实践中,适用该条款的要件为:一是请求保护的商标事实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二是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三是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由北京外国语大学于1979年创办,是一家以外语教育出版为特色的综合性文化教育出版机构。异议人“外研社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及图 ”商标中的文字“外研社”作为异议人的企业简称,使用近40年。异议人引证商标“外研社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及图”最早使用于1997年,已经持续使用21年。异议人受到中宣部、原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表彰,获得“国家一级出版社”“全国优秀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全国教材先进管理单位”及“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荣誉称号。此外,异议人通过报纸、期刊、网络媒体、展会、培训及赛事等对其商标进行了多方位的大力宣传,异议人“外研社”商标在图书出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第4831675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外研社”与异议人商标文字“外研社”文字组合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纸牌”等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主要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同属文体用品,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均有重合。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了行政机关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定位,以保护为导向,对我国高知名度商标进行强有力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驰名商标制度本质是一种对高知名度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本案中,行政机关立足于驰名商标条款立法本意,从在先商标知名度、双方商标近似程度、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等角度,充分考虑“外研社”商标扩大保护范围之必要,对“外研社”商标在中国外语图书市场上的知名度在法律上予以认可,并合理扩张保护范围,依法维护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助力我国品牌经济的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