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喀左汇友食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天之高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洛天依LUOTIANYI”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0666123号“洛天依”等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洛天依”作为异议人独创的虚拟角色,经过大量的实际使用已经具有固定且唯一的外观形象和人物设定,在互联网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二次元偶像姓名权及商品化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品化权及著作权;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差异明显,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答辩人没有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行为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洛天依LUOTIANY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66123号、第10666122号、第10666139号、第10666138号“洛天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已录制盘”、第16类“印刷品”、第28类“游戏器具”、第41类“音乐领域的教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洛天依”是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雅马哈的VOCALOID3语音合成引擎为基础制作的全世界第一款VOCALOID中文声库和虚拟形象。“洛天依”的声库于2012年7月12日第八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上正式推出。“洛天依”于2016年2月登上湖南卫视小年夜春晚,成为首位登上中国主流电视媒体的虚拟歌手,随后又多次登上湖南卫视跨年晚会与多名歌手合作,获得了较高知名度,与其角色形象建立了直接明确的对应关系。该角色名称“洛天依”并非汉语中常用词组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洛天依LUOTIANYI”与异议人的角色名称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洛天依LUOTIANYI”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异议人创立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损害了异议人“洛天依”角色名称的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洛天依LUOTIANYI”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根据异议人提供证据,“洛天依”的人物设定是一个灰发、绿瞳,发饰碧玉、腰坠中国结的15岁少女。“洛天依”的性格设定是温柔敏感,偶尔有些天然呆。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第八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上首次推出“洛天依”人物形象和声库。“洛天依”拥有大量的粉丝,异议人提供的“洛天依”官方宣传微博显示“洛天依”拥有256万名粉丝,且带有其名字的超话阅读量达到4.3亿次。“洛天依”除与众多明星艺人在晚会、盛典、栏目等平台共同合作外,还相继代言过肯德基、美年达荔枝味碳酸饮料、维他柠檬茶以及长安奔奔汽车等,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角色名称“洛天依”并非汉语中常用的词语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来源于“洛天依”角色名称相关权益人的系列商品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人不当利用了异议人创立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洛天依”角色名称相关权益人基于该角色名称所应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异议人“洛天依”角色名称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按照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是否准予注册进行审查。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若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恶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破坏标志与权利人已经建立的来源联系,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诚信经营者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背离了商标的内在价值,因此对旨在恶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权益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坚决制止。名人姓名容易吸引公众眼球,与名人姓名一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角色名称通常具有较大的潜在商业价值,蕴含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角色名称具有的知名度不是凭空而来,而是相关权益人付出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其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应由相关权益人享有。恶意商标申请人不当利用相关权益人所创立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角色名称相关权益人基于该角色名称所应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绝大多数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角色名称一般为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洛天依”并非文学或艺术等作品中的角色,而是虚拟歌手和虚拟角色,纳入角色名称予以保护,扩大了角色名称的适用范围,本案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典型性。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