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澳大利亚酿酒业者联合会
被异议人:烟台蓝图酒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1.“BAROSSA VALLEY”(芭萝莎谷/巴罗萨谷/巴罗莎谷)是澳大利亚著名葡萄酒产区和澳大利亚官方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一,同时也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2.被异议商标“芭啰莎山谷”与“BAROSSA VALLEY”(芭萝莎谷/巴罗萨谷/巴罗莎谷)的3个常用中文翻译均高度近似,且指定商品为“葡萄酒”等酒类商品。3.被异议人作为酒类产品经营者抄袭、抢注了多个世界知名酒庄名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1980年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公司法》节选及翻译。2.《葡萄酒立法修正案(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2013法案的公证认证文件及翻译。3.《澳大利亚葡萄酒法案2013》节选及翻译。4.经公证认证的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签署的授权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与贸易投资概况》。6.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官方网站打印的葡萄酒产区“BAROSSA VALLEY”介绍。7.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网站所示的澳大利亚地理标志名录的公证认证文件。8.芭萝莎/巴罗萨谷/巴罗莎谷的百度词条。9.网络报道介绍。10.澳大利亚旅游网站的介绍。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芭啰莎山谷具有显著性,与“BAROSSA VALLEY”(芭萝莎谷/巴罗萨谷/巴罗莎谷)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被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产品包装照片。2.销售合同。3.销货清单。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BAROSSA VALLEY”是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区之一,位于阿德莱德市的东北侧,是被澳大利亚政府认定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芭啰莎山谷”是“BAROSSA VALLEY”中文翻译之一,形成了对应关系,而被异议人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并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芭啰莎山谷”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规定主要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地理标志由于与商品建立了特定联系,反映了商品的特定产源,在公众中已形成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点的认知,如果某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示的地区,其使用可能会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知,因此,该条款的出发点是避免商品产源的误认,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商品本身质量、信誉等特点的误解。“误导公众”是保护地理标志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BAROSSA VALLEY”是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区之一,位于阿德莱德市的东北侧,由于天然适宜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的历史沉淀,“BAROSSA VALLEY”成为澳大利亚最著名的葡萄栽培地与酿酒区之一,是澳大利亚政府认可的葡萄酒地理标志。由于“BAROSSA VALLEY”地理标志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根据中文使用习惯,已形成与之对应中文音译表达,被异议商标“芭啰莎山谷”是“BAROSSA VALLEY”中文翻译之一,形成了对应关系。而被异议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地区,被异议商标于“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构成《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情形。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国外地理标志商标予以保护的异议案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地理标志作为一项可以增加产品附加值、促进原产地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各国政府高度重视培育、保护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我国行政机关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的商标确权案件审理中,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原则,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依法保护国内外地理标志商标,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