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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商标异议典型案例--“松鼠张三峰”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20/04/30来源: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一: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章燎源

异议人三: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三五七投资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2019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异议人一、二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一在先注册并使用的“三只松鼠”系列知名商标的模仿,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与“三只松鼠”系列商标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二章燎源(异议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昵称“章三疯”的姓名权,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三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三在先注册于类似商品上的第14179277号“2019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商标及第20496054号“2019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带有很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异议人的品牌权益。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松鼠张三疯”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售小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在先注册于类似商品上的第10539236号“2019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第19820839号“2019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二章燎源为异议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异议人一、二提供了经公证的 “章燎源”和“章三疯”的网络搜索结果、媒体报道、新浪博客部分文章、异议人一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上述材料可以证明:章燎源于2012年创立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以“三只松鼠”作为核心品牌,主要经营坚果、干果、茶叶等食品的研发、分装及网络销售等业务。章燎源作为异议人一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以“松鼠老爹_章三疯”作为网名在新浪博客上发表文章,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松鼠老爹_章三疯”已与章燎源产生相互对应关系且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名称文字组合方式、呼叫和含义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坚果”等商品密切相关,此种情形易使相关消费者将“松鼠张三疯”商标指向异议人二(章燎源),从而可能致使异议人二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二姓名权的侵害。异议人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79277号“2019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第20496054号“2019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鱼罐头;腌制水果”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松鼠张三疯”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即是否造成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常见情形是将他人的姓名,特别是知名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姓名包括本名、笔名、别名、网名等。本案中,异议人二章燎源以“松鼠老爹_章三疯”作为网名进行推广和宣传,在相关领域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章燎源创立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三只松鼠”系列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坚果、干果”等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的网名“松鼠老爹_章三疯”并非完全相同,但被异议商标中“张三疯”与“章三疯”读音相同,三字中仅首字不同;“松鼠”与异议人一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核心词语“三只松鼠”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一主营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基于异议人一、二的特定关系,被异议商标的组合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商标指向异议人二,进而造成混淆并可能致使异议人一、二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典型意义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在后申请的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通过本案亦可见一斑。首先,判断是否侵害姓名权的前提应是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既包括系争商标与他人享有姓名权的特定名称完全相同,也包括虽然系争商标与该特定名称在文字构成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其主要姓名特征,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的情形。其次,应考虑该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特定名称的知名程度。如果该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特定名称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熟悉并且普遍以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二者之间已经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那么相关公众更容易认为标记有该特定名称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最后,还可以考虑系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主张姓名权的自然人所从事或涉及领域的关联程度。对于姓名权的保护包括对人身权益中所蕴含经济利益的保护,其他主体基于避免混淆误认应合理避让。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权利冲突,维护在先权利人利益,制止商标不当注册。商标实质审查难以甄别出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等情形。在异议审查程序中,在先权利人可以主张其权利,陈述反对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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