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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卓越质量品牌”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2来源: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培育卓越质量品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卓越质量品牌”,是指在品牌资质荣誉、市场质量信用、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能力、质量创新能力以及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品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开展卓越质量品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卓越质量品牌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二)获得在中国大陆或港、澳、台地区的商标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违法行为;
(四)近一年内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六条 评价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研究院填报《卓越质量品牌评价申请书》。
(二)研究院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必要时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比对或企业现场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书中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三)研究院委托相关专家根据《卓越质量品牌评价体系》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打分。
(四)研究院对评价打分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评价对象通报评价结果。

       第七条 研究院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卓越质量品牌分数基准,当评价对象得分超过该行业的卓越质量品牌分数基准时,研究院向评价对象颁发评价证书。

       第八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可向研究院申请复评。逾期未进行复评的,原证书自动失效。有效期内的证书可在广东名牌网www.gdsmp.org.cn的认证评价证书栏目进行查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月1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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