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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31881号“东宫良子”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09来源:

第36331881号“东宫良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5331号

   

  异议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毕氏富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毕氏富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36331881号“东宫良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宫良子”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5891号“良子及图”商标,第3143899号、第8128231号“良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按摩;推拿;疗养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3730号“良子”、第21602384号“脉度良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良子”,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31881号“东宫良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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