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891058号“鑫车之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0738号
申请人:绥中县车之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91058号“鑫车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4718号“鑫车之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任航
李颖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