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71482号“变太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5560号
申请人:湖南金福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1482号“变太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作为商标完全能够指引商品来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变太辣”构成,指定使用在肉、豆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颖雪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