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34075号“希望小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7474号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34075号“希望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85783号“希望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85933号“希望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14253号“厚菩堂 hope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46619号“绿城翡翠城 HOPE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496046号“厚菩堂 hope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甜
朱苏川
徐金艳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