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370876号“超级康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592号
申请人:康吉-俄罗斯股份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370876号“超级康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87204号“康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除咖啡、蜂蜜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咖啡、蜂蜜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华夫饼干、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