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博农科技公司)与中博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博农建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博农建设公司停止使用“中博农”字号,维持原判。
中博农科技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技术咨询、畜禽牧场的规划设计等。其中,“施工总承包”是2010年11月办理的经营范围增项,“畜禽牧场的规划、设计;畜牧设备、养殖设备的技术开发”等是2011年12月办理的经营范围增项。
中博农建设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2009年12月,中博农科技公司授权周某使用“中博农”字号并成立中博农建设公司。
中博农科技公司于2010年8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中博农”商标,服务类别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工厂建设等。中博农建设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3年3月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中博农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4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6年,中博农科技公司以中博农建设公司使用“中博农”商号和商标的行为影响其商誉,导致不正当竞争,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博农建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博农”字号,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中博农建设公司辩称,其与中博农科技公司在原中博农公司创业期间共同培育“中博农”企业品牌,双方共同享有“中博农”字号权。中博农建设公司与中博农科技公司虽然长期共存并竞争于同一市场,但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已经形成,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早已形成准确认知并建立市场区分,不会发生市场混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牧场设计、施工等相关市场上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而且就商标权问题发生了纠纷;两家公司使用相同字号,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发生持续的纷争,也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导致市场失序。中博农科技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中博农”注册商标,中博农建设公司继续使用“中博农”字号,构成了对中博农科技公司相应权益的侵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中博农建设公司停止使用“中博农”字号。中博农建设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博农建设公司现已获得与中博农科技公司相同的牧场设计施工、牧场设备销售等相关行业的经营资质,中博农科技公司与中博农建设公司均认可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且中博农科技公司已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工厂建设等服务上注册了“中博农”商标。中博农建设公司如继续使用“中博农”商号,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故一审法院认定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