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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高考3年模拟”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9/23来源:

5年高考,3年模拟,往事不堪回首,卷子虐我千百遍,我带卷子如初恋。。。。


近来5年高考,3年模拟”也摊上事了!

小编第一眼看到惊讶此种名字还能注册商标?不会缺乏显著性吗?本着职业习惯,从商标局官网查询到:


“5年高考,3年模拟”真真确确已经注册成功了十多年了!!!

同时该公司针对此商标做了几次防御注册,那商标被驳回又是怎么回事?

原来该公司在2004年申请了16类上的“5年高考,3年模拟”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连环漫画书; 书籍; 印刷出版物; 报纸”等商品,在2017年欲在16类做延伸项目申请,遭到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为由予以驳回,同时该公司做了复审,商评委依然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予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虽然该公司大量举证,但还是没能改变被认定诉争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这是一种商标被淡化现象,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商标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当慢慢弱化商标和商品或服务的显著联系,例如当面的“优盘”当成商品的通用名称;“5年高考3年模拟”就目前的市场普及情况看,确实有被打上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可能性。
那怎么办规避商标被弱化的风险?
首先,要把没有注册的商标及时注册,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同时也可以采取全面注册的办法防止抢注。

其次,在设计企业标识时要统一,使商标和企业名称、商号、牌匾、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企业的其他标识统一起来,这样既有利于宣传企业的商标,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又有利于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抢注企业标识。

再者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当前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是企业在网络空间的发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权利,如域名权、IP地址等,对这些新的企业标识企业要及时注册,为企业在网络空间的发展占据一个立足点,此外诸如版权,专利同时布局,保持品牌的高度唯一性。

当然,许可使用商标要慎重。避免被他人有意或无意损坏品牌的显著性。如果以上方法都未能避免商标被弱化的风险,还可以通过复审,诉讼等途径积极去争取。

公司注册“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被驳 起诉知产局

2019-06-08 14:37:20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李铁柱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消息,近日,涉及“5年高考3年模拟”、“5年中考3年模拟”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两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诉争商标由原告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注册。原告在先申请了4331555号“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连环漫画书; 书籍; 印刷出版物; 报纸”等商品上。后来该公司欲延伸申请26142031号“5年高考三年模拟”、26145724号“5年中考三年模拟”商标,在第16类上扩大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原告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告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5年高考3年模拟”、“5年中考3年模拟”构成,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与“高考考试和模拟试卷”、“中考考试和模拟试卷”相关,整体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因此,被告驳回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的“书籍”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  


审理中,原告主张在先注册商标及诉争商标已经连续使用近13年,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为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先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诉争商标上延续。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关于第26142031号“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4625号

   

申请人: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42031号“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5年高考 3年模拟》作为“教辅”图书,是老师学生的课外辅助工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图书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部分奖项、申请人五大书系产品、销售情况、媒体宣传、出版物印刷许可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5年高考 3年模拟”构成,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与“高考考试和模拟考试”相关,整体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刘洲东陈卓娅
2019年03月29日

来源: 商标圈
作者|王恒杰// 校对|阿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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