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90592号“发现我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14来源:
1、关于第24090592号“发现我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第24090592号“发现我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通用宣传语,直接表述了服务的具体内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失效,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类似情况商标信息、争议商标搜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于2018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已成为服务的通用名称,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系纯文字商标,“发现我要”使用在核定的全部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