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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蒙牛因“妙妙”商标被判赔偿妙士公司300万元
发布时间:2019/10/24来源:

      2019年4月24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蒙牛因在线上和线下对其生产的使用诉权“妙妙”标识的妙妙奶商品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和销售,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标权,被判赔偿300万元。


      妙士公司系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独占使用权人,该商标于2000年6月2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蒙牛公司系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权人,该商标于2011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2010年6月起蒙牛公司在官网上对其生产的妙妙奶系列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在妙妙奶商品图片中突出使用了“妙妙”字样,在线下实体店也对妙妙奶系列商品进行了多年的推广销售。妙士公司认为蒙牛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经查,2015年4月30日,蒙牛公司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法院行政诉讼亦维持了上述裁定。

妙士公司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


蒙牛公司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妙妙奶商品与妙士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蒙牛公司在取得第6428708号“妙妙”注册商标之前和之后,在线上和线下对其生产的使用被诉侵权“妙妙”标识的妙妙奶商品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和销售。被诉侵权标识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妙士公司使用其“妙妙”商标的商品误认为蒙牛公司商品,蒙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标权。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蒙牛公司年报中的乳饮料收入情况、蒙牛公司的营销能力、生产销售时间和范围、妙士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蒙牛公司的侵权获利应不低于300万元。法院判决蒙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表示,本案系一起正确认定反向混淆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反向混淆系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其并非通常使相关公众将被诉侵权商品误认为权利人商品,而是将权利人商品误认为侵权人商品,这种混淆破坏了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实质性损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权。本案的裁判,对反向混淆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并通过对侵权人的上市年报等证据予以采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效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自己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不用担心别人砸钱就变成别人的,关于商标并不是你是大企业就有理了,大企业一样要遵循法律规定,品牌没有注册商标作为基础随时可能被腰斩。

    对于上述企业而言完全是不必要的损失。因为蒙牛宣传了也是给别人宣传,把人家品牌知名度抬起来了最终还是人家的,花费了宣传费,提高了商标知名度,还赔了钱,输了官司,且不能再用该品牌。
 
    本案看: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反向混淆的企业,在知识产权这块,应予以重视,并提前做到风险防控。上述商标是挺好的,但是若商标权属于自己,那么投入的宣传也好,获得的名声也好,品牌的无形价值也好,最终都是自己的,而不是为人做了嫁衣。
 
    不管是提前商标转让也就是买入商标也好,重新换品牌名称,启动备用方案也好,怎么也是防范于未然将风险掐灭而不是自己主动的为人做嫁衣,且侵权性质不变。

    这是一开始就错了且以后可以避免的问题,商标你想不想用是一点,你能不能用也是一点,需要注意两者结合。

    知识产权的保护、品牌未动商标先行的建议是需要重视的,一旦需要你为其买单时,你就会认为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且明智的。

    该道理并非是仅在我国,国际上也是如此,创新发展、品牌树立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望重视并行动。
 
    对于所有商标权利人:
    1、权利是你的就是你的,不会因为对方是谁,做了什么,就变成对方合理合法,除非你不在拥有该权利。

    2、使用证据要定期留存以便维权。

    3、权利要自己主动维护,你要自己放弃不会对别人造成损失,只会导致自己利益受损。或许到最后你的权利就变成别人的也不是没有可能。自己反而成为侵权者也不是没有可能。

    4、不要以为商标注册不重要,若没有进行注册,那么该案进行维权时的难度和维权结果如何还未可知。
 
    一个没有法律风险的品牌,才可以打牢品牌发展壮大的基础。否则一切的品牌策划都可能因此而坍塌,所有的辛苦与努力都将再与你无关。



来源:商标圈
作者|梧桐// 校对|阿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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