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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09231号“比骼高”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6/17来源:

关于第56709231号“比骼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6034号

   

  申请人:温州宝蓓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09231号“比骼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比骼高”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2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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