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的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权吗?(三)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技术成果安全独享。
对于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产生限制作用的因素之二: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予以应用的设计方案。
【理念阐述】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节规定如下:“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设计方案,是指采用其设计方案的产品应当能够以工业方式成批予以制造,而不满足这一要求的,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从实务角度出发,“适于工业应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外观设计专利所公开的图片或照片能够构成物品,且只能构成唯一物品。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要能够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图片或照片准确无误并且唯一的确定所要求专利保护设计的外观。
2)外观设计专利所公开图片或照片构成的物品必须能够实现产业性的批量生产,即工业再现性、批量生产性。
综上,“适于工业应用”的含义就是唯一性基础上的产业性。
【案例分析】
依托于自然物品的自然形态所构建作品
对于某一个自然物品的形态也许是确定唯一的,依托于该自然物品的自然形态所构建作品展示的外观也许也是确定唯一的,但是,由于该作品是依托于自然物品的唯一自然形态构建而成,而由此所构建该作品展现的外观就是无法再现复制的,不符合唯一性基础上的产业性要求。所以,依托于自然物品的自然形态所构建作品是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例如,根雕作品是在每个天然原料的独特外形基础上经过加工后制成的成品,所以在采用不同原料而制成的作品外观是不同的,不能以工业方式成批予以制造,因而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针对根雕作品,实质上无论是采用手工加工还是机械加工,其所构成作品的外观必然是由于依托于根雕的自然形态而无具备再现性。但是,如果完全改变了根雕原有的独特外形,只是利用根雕木材的特性,也就是如果采用其他木材也可以实现对该作品外观的准确再现,那么由此获得的作品外观就会符合“适于工业应用”的要求。
同样,利用自然石块和植物自然形态构建的景观作品,也是不能授予外观专利权,因为依托于自然石块和植物自然形态所具有的的独特外形所构建的景观作品,也是不符合“适于工业应用”的要求,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来源:宗师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