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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95947号“三里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6/17来源:

关于第57695947号“三里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9153号

   

  申请人:杨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95947号“三里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02534号“三里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属于完全不同的行业,基于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受众、消费渠道、销售策略等情况,使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便同时出现也无导致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里雾”与引证商标“三里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2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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