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第16144527号“友联youl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28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细木工家具”等商品上。2017年5月18日,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971429号“友联商标、第4971430号“友联·为家”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近似,核定使用商品近似,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是我国红木家具行业知名企业,有三十多年的经营历史,在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戴爱国于2005年10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均于2009年2月21日取得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0类像框、木制编织百叶窗(家具)两项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二均于2013年3月6日转让至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大量从2002年至今的使用证据,经审查,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友联”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友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细木工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该予以维持,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构成近似,整体区别并不明显,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另一方面,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因素考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有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
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泓文博雅公司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获得注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已久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被无效宣告将给泓文博雅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评委及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泓文博雅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泓文博雅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就是思想力知识产权的密切合作伙伴,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走在同行前列。祥利工艺傢俬一路发展至今,作为家喻户晓的中国知名红木家具企业,始终坚持品牌保护,该司一直信赖思想力知识产权,委托其监测保护旗下品牌,思想力知识产权成功代理祥利工艺傢俬名下众多商标被侵权案例,有效并及时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