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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81765号“好蕴石”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6/17来源:

关于第58581765号“好蕴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8484号

   

  申请人:上海好蕴石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81765号“好蕴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7118号“磊 好运石 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53646号“蕴石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好运石”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均为“蕴石”,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红宝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2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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