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还是先来说下相关的概念,如果你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这个概念已经非常熟悉了,可以自行跳过该小节。要讲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我们应该先了解下什么是驰名商标。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版)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由于该法对于是专门针对驰名商标规定的法律,对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的运用有指导性作用,因此,该法第二条的规定,我们也应该理所当然的认为是“驰名商标”的最适合的定义,即在我国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什么?跨类我们都知道,就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扩大到其他类别。那么,这里的“类”指的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这里的“类”主要是指两个部分。第一个,就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第二,是指的在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关于第一种大家可能都了解,关键现在我们来看看第二种。
所谓的商品或类似群,其本质是相同属性的商品或服务。为了方便审查或查询,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将尼斯分类的各个类别按照类似与否的标准继续细分为若干个类似群供内部使用。一般说来,处在同一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否则即为不类似。但是,由于某些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有密切关联时,应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待遇”。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说,虽然在判定商标混淆时,要参考类似群,但不能依赖它的原因。
写到这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定义就出来了。即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